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678號
原 告 江美英
訴訟
代理人 黃志樑
律師
被 告 王麗津
羅浤丞
被 告 築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何冠霖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
被 告 黃錫銘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3樓
訴訟代理人 李昱霆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原告主張
本件訴訟所需拆除及
回復原狀費用共新臺幣(下同)
85,650元,有其提出之修復估價單
可按,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