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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簡字第 16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678號 原   告 江美英 訴訟代理人 黃志樑律師 被   告 王麗津       羅浤丞 被   告 築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何冠霖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 被   告 黃錫銘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3樓 訴訟代理人 李昱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主張本件訴訟所需拆除及回復原狀費用共新臺幣(下同) 85,650元,有其提出之修復估價單,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