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7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石明杰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瓏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032 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