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806號
原 告 波爾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啟翔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
律師
被 告 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振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5,
02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尚應補繳3,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