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863號
原 告 鋁勝壓鑄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申耀
訴訟代理人 陳進文
律師
一、原告因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阮文李即NGUYEN,VAN
LY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26,155元,應繳
裁
判費新台幣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030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