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簡字第 19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958號 上 訴 人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被 上訴 人  蔡張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同法第 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12日裁定命其收受裁定後 於3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10 年4 月14日收受該裁定,此 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