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簡字第 20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018號 原   告 全宙 被   告 永耕泰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施俊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