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簡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07號 原   告 黃怡蒨 訴訟代理人 黃睿平 原告與被告宏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履行協議內容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 拾肆萬貳仟肆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