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07號
原 告 黃怡蒨
訴訟
代理人 黃睿平
原告與
被告宏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履行協議內容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
拾肆萬貳仟肆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