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188號
原 告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臺芳蘭
訴訟代理人 陳盈娟
被 告 米啡思咖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有明文。此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
準用之。
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04,07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業已於109 年1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茲
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