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264號
原 告 弘耀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郡祐
被 告 徐素芬
被 告 徐子博
被 告 徐于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解除契約暨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8,08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