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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簡字第 229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簡字第2293號 原   告 尚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生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 被   告 誠普建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鴻謀 訴訟代理人 戴守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0 年2 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伍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伍 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9 年5 月20日向原告訂購如原證1 磚材材料 合約明細表之地磚營造材料(下稱系爭貨物,如附表), 價金原為新臺幣(下同)127,707 元,經以122,457 元成 交,被告並於同年月22日以匯款方式給付原告24,352元訂 金;後被告再於109 年6 月8 日向原告購買「環保透水 磚 30*30*6 紅色544 片」(下稱系爭追加貨物),價金 為21,650元(包含貨物價款20,650元及堆高機1,000 元) ,原告並已依約於109 年6 月10日給付系爭追加貨物予被 告,至系爭貨物亦已製作完成,因被告拒絕收受而尚未 出貨。查系爭貨物與追加貨物之價金合計為144,107 元, 扣除已給付之24,352元訂金後,被告尚餘119,755 元價金 未給付原告,兩造間買賣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119,755 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兩造二次簽訂買賣契約之流程如下: 1、兩造先於109 年5 月20日就系爭貨物成立磚材買賣契約( 下稱系爭買賣契約):原告先於109 年5 月15日,將原證 1 磚材材料合約明細表(品項如附表所示)傳真予被告, 被告並在確認明細表內容無誤後,於109 年5 月20日回傳 予原告,另於109 年5 月22日以匯款方式支付訂金24,352 元,顯見兩造確實於109 年5 月20日簽訂系爭買賣契約甚 明。 2、系爭買賣契約後,原告即開始製作生產系爭貨物,後被告 於109 年6 月8 日以電話向原告表示另急需紅色磚材(即 系爭追加貨物),由於被告急需且原告就追加貨物尚有庫 存,原告遂同意由被告傳真原證2 訂購確認單傳真原告, 並成立系爭追加買賣契約,原告並已於109 年6 月10日依 被告之指示,將與追加貨物之規格、數量均完全相符之貨 物運送至被告指定之地點,交由被告指定之人員簽收,有 出貨單在卷可佐,顯見兩造於109 年6 月8 日確已另行成 立系爭追加買賣契約,被告並已收取系爭追加貨物甚明。 (三)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1、被告辯稱係因原告無法供應系爭貨物,故延遲至今仍未給 付買賣價金云云惟查:兩造於109 年5 月20日成立系爭 買賣契約後,原告即將系爭買賣契約之訂單上線生產代號 設為「CP027 」陸續生產系爭貨物,並已於109 年6 月底 全數生產完畢,有原告所有之機台生產日報表可參,且原 告將系爭貨物生產完畢後,曾數次以電話通知被告即將出 貨,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貨物之剩餘價金98,105元及追加貨 物之價金21,650元,共計119,755 元,被告竟稱已取消 系爭買賣契約,至於追加貨物之21,650元則以已給付之24 ,352元抵付云云,拒絕收受系爭貨物及給付買賣價金,原 告只好將生產完畢之系爭貨物堆放於原告廠房今,是被 告辯稱因原告無法供貨故尚未收受系爭貨物云云,亦屬無 據。 2、被告雖辯稱系爭追加貨物屬於系爭貨物之一部,兩造並未 另外成立系爭追加買賣契約云云,惟系爭追加貨物之訂購 確認單與系爭貨物之訂單,二者是不同的訂單,且數量、 顏色均對不上。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兩造間僅成立系爭買賣 契約,並未有系爭追加買賣契約,原告所稱109 年6 月10日 係針對系爭買賣契約之出貨日期,原告所提原證2 訂購確認 單為原證1 磚材材料合約明細表第1 項(即附表項目1 )之 出貨單據,由被告訂購後傳給原告確認出貨,原證3 則為出 貨至工地之單據,被告對原告之訂單始終只有一份即原證1 ,被告亦已支付訂金24,352元,因原告遲遲無法出貨,就如 附表所示編號2 至7 之磚材都沒有貨,被告才設更設計,將 系爭買賣契約之貨物改為「環保透水磚30*30* 6紅色」即附 表編號1 之貨物,數量增為544 片,貨款(含推高機)共21 ,650元,而被告已付24,352元,所以不用再給付貨款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就系爭貨物於109 年5 月20日簽訂系爭 買賣契約,約定買賣價金為122,457 元,被告並已給付訂 金24,352元之事實,業據提出原證1 之磚材材料合約明細 表為證,且為被告不爭執,應採信。 (二)又原告主張兩造於109 年6 月8 日就系爭追加貨物另成立 系爭追加買賣契約,貨款(含推高機)共計21,650元,被 告並已受領系爭追加貨物,惟被告就21,650元及系爭貨物 之尾款98,105元,合計119,755 元未為給付等語,被告則 否認兩造另有成立系爭追加買賣契約,辯稱因原告就系爭 貨物之如附表編號2 至7 之貨物無法出貨,故被告變更設 計,將系爭買賣契約之貨物改為「環保透水磚30*30*6 紅 色」即附表編號1 之貨物,數量增為544 片,貨款(含推 高機)共計21,650元,被告已付24,352元,所以不用再給 付貨款等語,並以前詞置辯,查: 1、按在雙務契約中,雖一方當事人未依債之本旨提出自己之 給付,並不得請求他方履行其債務,惟如當事人於定約 時,已將當事人一方之給付提出,約定為他方應為給付之 清償期,則於該當事人一方證明其已依契約本旨提出其本 身給付前,應認他方應為給付之清償期尚未屆至,其自得 拒絕給付。本件兩造既不爭執成立如原證1 之磚材材料合 約明細表內容之系爭賣賣契約,而依該磚材材料合約明細 表付款方式所約定;「20% 訂金」、「80% 貨到收現」, 可知被告就訂金以外買賣價金之清償期,為原告將貨物 送到指定地點後,再由被告以現金支付;原告雖主張系爭 貨物已製作完成,因被告拒絕收受而尚未出貨等語,並提 出機台生產日報表、及磚材堆放廠房照片為證,惟此充其 量僅能證明原告有製作如附表所示規格、數量之磚材,尚 無法憑為證明被告即有拒絕受領之事實,原告就此復未能 確實舉證以實其說,其為主張,自無可採;是以,原告就 系爭賣賣契約既尚未依債之本旨履行給付義務,揆諸前揭 說明,被告給付剩餘買賣價金之清償期應認尚未屆至,是 原告於被告債務之清償期尚未屆至前,請求被告給付系爭 賣賣契約之剩餘買賣價金98,105元,要無理由。 2、原告主張被告於109 年6 月8 日另向原告訂購紅色磚材即 系爭追加貨物,並傳真原證2 訂購確認單予原告,而成立 系爭追加買賣契約,原告亦已於109 年6 月10日交貨予被 告等語,亦據其提出訂購確認單、出貨單等件影本為證, 並為被告不爭執該訂購確認單之真正及原告已出貨之事實 。被告雖辯稱:沒有系爭追加買賣契約,係因原告就系爭 買賣契約之如附表所示編號2 至7 之磚材都沒有貨,被告 才設更設計將系爭買賣契之貨物改為「環保透水磚30*30* 6 紅色」即附表編號1 之貨物,數量增為544 片云云,惟 為原告所否認,而觀以該訂購確認單所記載貨物規格「環 保透水磚30*30*6 紅色」,與系爭買賣契約所約定磚材材 料合約明細表上如附表編號1 貨物規格「環保透水磚30*3 0* 6橘色」,明顯不同,是否為同一品項,已非無疑,被 告又未舉證證明該訂購確認單確係兩造間針對系爭買賣契 約之貨物規格及數量所為變更,被告所辯,即乏所據,應 認原告主張兩造間有成立系爭追加賣賣契約,堪採信。 3、綜上可知,系爭買賣契約及系爭追加買賣契約係分屬不同 之契約,被告既不爭執其已收到系爭追加貨物及尚未給付 系爭追加買賣契約之貨款(含推高機)21,650元之事實,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貨款21,650元,自屬有據;另原 告就系爭賣賣契約之剩餘價金,雖因清償期之未屆尚不得 請求被告給付,惟被告仍負有價金給付之契約義務,被告 自無得請求原告返還已清償之訂金24,352元,並主張與其 所負系爭追加買賣契約貨款債務互為抵銷之餘地。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上開買賣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 ,650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8 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部分之其餘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 規定,就被告敗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 2 條第2 項,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爰不再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附表 ┌──┬────────┬──┬───┬────┬─────┐ │項目│工程項目及規格 │單位│數量 │單價 │總價 │ │ │ │ │ │(新臺幣)│(新臺幣) │ ├──┼────────┼──┼───┼────┼─────┤ │1 │環保透水磚316片 │M2 │28.44 │600 │17,064 │ │ │30*30*6cm 橘色 │ │ │ │ │ ├──┼────────┼──┼───┼────┼─────┤ │2 │環保透水磚325片 │M2 │29.25 │600 │17,550 │ │ │30*30*6cm 黃色 │ │ │ │ │ ├──┼────────┼──┼───┼────┼─────┤ │3 │環保透水磚228片 │M2 │20.52 │600 │12,312 │ │ │30*30*6cm 綠色 │ │ │ │ │ ├──┼────────┼──┼───┼────┼─────┤ │4 │環保透水磚70片 │M2 │2.80 │600 │1,680 │ │ │20*20*6cm 黃色 │ │ │ │ │ ├──┼────────┼──┼───┼────┼─────┤ │5 │環保透水磚295片 │M2 │17.70 │600 │10,620 │ │ │30*20*6cm 綠色 │ │ │ │ │ ├──┼────────┼──┼───┼────┼─────┤ │6 │環保透水磚300片 │M2 │18.00 │600 │10,800 │ │ │30*20*6cm 橘色 │ │ │ │ │ ├──┼────────┼──┼───┼────┼─────┤ │7 │環保透水磚275片 │M2 │11.00 │600 │6,600 │ │ │20*20*6cm 綠色 │ │ │ │ │ ├──┼────────┼──┼───┼────┼─────┤ │8 │換模具工資 │式 │1 │40,000 │40,000 │ ├──┼────────┼──┼───┼────┼─────┤ │9 │運費 │式 │1 │5,000 │5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