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簡字第2293號
原 告 尚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文生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
律師
被 告 誠普建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鴻謀
訴訟代理人 戴守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0 年2 月18日
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伍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伍
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9 年5 月20日向原告訂購如原證1 磚材材料
合約明細表之地磚營造材料(下稱
系爭貨物,如附表),
價金原為新臺幣(下同)127,707 元,經以122,457 元成
交,被告並於同年月22日以匯款方式給付原告24,352元訂
金;
嗣後被告再於109 年6 月8 日向原告購買「環保透水
磚 30*30*6 紅色544 片」(下稱系爭追加貨物),價金
為21,650元(包含貨物價款20,650元及堆高機1,000 元)
,原告並已依約於109 年6 月10日給付系爭追加貨物予被
告,至系爭貨物亦已製作完成,
惟因被告拒絕收受而尚未
出貨。查系爭貨物與追加貨物之價金合計為144,107 元,
扣除已給付之24,352元訂金後,被告尚餘119,755 元價金
未給付原告,
爰依
兩造間買賣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119,755 元,及自
支付命令狀
繕本送達
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兩造二次簽訂
買賣契約之流程如下:
1、兩造先於109 年5 月20日就系爭貨物成立磚材買賣契約(
下稱系爭買賣契約):原告先於109 年5 月15日,將原證
1 磚材材料合約明細表(品項如附表所示)傳真予被告,
被告並在確認明細表內容無誤後,於109 年5 月20日回傳
予原告,另於109 年5 月22日以匯款方式支付訂金24,352
元,顯見兩造確實於109 年5 月20日簽訂系爭買賣契約甚
明。
2、系爭買賣契約後,原告即開始製作生產系爭貨物,後被告
於109 年6 月8 日以電話向原告表示另急需紅色磚材(即
系爭追加貨物),由於被告急需且原告就追加貨物尚有庫
存,原告遂同意由被告傳真原證2 訂購確認單傳真原告,
並成立系爭追加買賣契約,原告並已於109 年6 月10日依
被告之指示,將與追加貨物之規格、數量均完全相符之貨
物運送至被告指定之地點,交由被告指定之人員簽收,有
出貨單在卷
可佐,顯見兩造於109 年6 月8 日確已另行成
立系爭追加買賣契約,被告並已收取系爭追加貨物甚明。
(三)對於被告
抗辯之陳述:
1、被告辯稱係因原告無法供應系爭貨物,故延遲至今仍未給
付買賣價金
云云,
惟查:兩造於109 年5 月20日成立系爭
買賣契約後,原告即將系爭買賣契約之訂單上線生產代號
設為「CP027 」陸續生產系爭貨物,並已於109 年6 月底
全數生產完畢,有原告所有之機台生產日報表
可參,且原
告將系爭貨物生產完畢後,曾數次以電話通知被告即將出
貨,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貨物之剩餘價金98,105元及追加貨
物之價金21,650元,共計119,755 元,
詎被告竟稱已取消
系爭買賣契約,至於追加貨物之21,650元則以已給付之24
,352元抵付云云,拒絕收受系爭貨物及給付買賣價金,原
告只好將生產完畢之系爭貨物堆放於原告廠房
迄今,是被
告辯稱因原告無法供貨故尚未收受系爭貨物云云,
亦屬無
據。
2、被告雖辯稱系爭追加貨物屬於系爭貨物之一部,兩造並未
另外成立系爭追加買賣契約云云,惟系爭追加貨物之訂購
確認單與系爭貨物之訂單,二者是不同的訂單,且數量、
顏色均對不上。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
原告之訴,並辯稱:兩造間僅成立系爭買賣
契約,並未有系爭追加買賣契約,原告
所稱109 年6 月10日
係針對系爭買賣契約之出貨日期,原告所提原證2 訂購確認
單為原證1 磚材材料合約明細表第1 項(即附表項目1 )之
出貨單據,由被告訂購後傳給原告確認出貨,原證3 則為出
貨至工地之單據,被告對原告之訂單始終只有一份即原證1
,被告亦已支付訂金24,352元,因原告遲遲無法出貨,就如
附表所示編號2 至7 之磚材都沒有貨,被告才設更設計,將
系爭買賣契約之貨物改為「環保透水磚30*30* 6紅色」即附
表編號1 之貨物,數量增為544 片,貨款(含推高機)共21
,650元,而被告已付24,352元,所以不用再給付貨款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就系爭貨物於109 年5 月20日簽訂系爭
買賣契約,約定買賣價金為122,457 元,被告並已給付訂
金24,352元之事實,
業據提出原證1 之磚材材料合約明細
表為證,且為被告不爭執,應
堪採信。
(二)又原告主張兩造於109 年6 月8 日就系爭追加貨物另成立
系爭追加買賣契約,貨款(含推高機)共計21,650元,被
告並已受領系爭追加貨物,惟被告就21,650元及系爭貨物
之尾款98,105元,合計119,755 元未為給付等語,被告則
否認兩造另有成立系爭追加買賣契約,辯稱因原告就系爭
貨物之如附表編號2 至7 之貨物無法出貨,故被告變更設
計,將系爭買賣契約之貨物改為「環保透水磚30*30*6 紅
色」即附表編號1 之貨物,數量增為544 片,貨款(含推
高機)共計21,650元,被告已付24,352元,所以不用再給
付貨款等語,並以前詞置辯,查:
1、按在雙務契約中,雖一方當事人未依債之本旨提出自己之
給付,並
非不得請求他方履行其債務,惟如當事人於定約
時,已將當事人一方之給付提出,約定為他方應為給付之
清償期,則於該當事人一方證明其已依契約本旨提出其本
身給付前,應認他方應為給付之清償期尚未屆至,其自得
拒絕給付。
本件兩造既不爭執成立如原證1 之磚材材料合
約明細表內容之系爭賣賣契約,而依該磚材材料合約明細
表付款方式所約定;「20% 訂金」、「80% 貨到收現」,
可知被告就訂金以外買賣價金之清償期,
乃為原告將貨物
送到指定地點後,再由被告以現金支付;原告雖主張系爭
貨物已製作完成,因被告拒絕收受而尚未出貨等語,並提
出機台生產日報表、及磚材堆放廠房照片為證,惟此充其
量僅能證明原告有製作如附表所示規格、數量之磚材,尚
無法憑為證明被告即有拒絕受領之事實,原告就此復未能
確實舉證
以實其說,其為主張,自無可採;
是以,原告就
系爭賣賣契約既尚未依債之本旨履行給付義務,
揆諸前揭
說明,被告給付剩餘買賣價金之清償期應認尚未屆至,是
原告於被告債務之清償期尚未屆至前,請求被告給付系爭
賣賣契約之剩餘買賣價金98,105元,要無理由。
2、原告主張被告於109 年6 月8 日另向原告訂購紅色磚材即
系爭追加貨物,並傳真原證2 訂購確認單予原告,而成立
系爭追加買賣契約,原告亦已於109 年6 月10日交貨予被
告等語,亦據其提出訂購確認單、出貨單等件影本為證,
並為被告不爭執該訂購確認單之真正及原告已出貨之事實
。被告雖辯稱:沒有系爭追加買賣契約,係因原告就系爭
買賣契約之如附表所示編號2 至7 之磚材都沒有貨,被告
才設更設計將系爭買賣契之貨物改為「環保透水磚30*30*
6 紅色」即附表編號1 之貨物,數量增為544 片云云,惟
為原告所否認,而觀以該訂購確認單所記載貨物規格「環
保透水磚30*30*6 紅色」,與系爭買賣契約所約定磚材材
料合約明細表上如附表編號1 貨物規格「環保透水磚30*3
0* 6橘色」,明顯不同,是否為同一品項,已非無疑,被
告又未舉證證明該訂購確認單確係兩造間針對系爭買賣契
約之貨物規格及數量所為變更,被告所辯,即乏所據,應
認原告主張兩造間有成立系爭追加賣賣契約,
洵堪採信。
3、綜上可知,系爭買賣契約及系爭追加買賣契約係分屬不同
之契約,被告既不爭執其已收到系爭追加貨物及尚未給付
系爭追加買賣契約之貨款(含推高機)21,650元之事實,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貨款21,650元,自屬有據;另原
告就系爭賣賣契約之剩餘價金,雖因清償期之未屆尚不得
請求被告給付,惟被告仍負有價金給付之契約義務,被告
自無得請求原告返還已清償之訂金24,352元,並主張與其
所負系爭追加買賣契約貨款債務互為抵銷之餘地。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
上開買賣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
,650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8 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部分之其餘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
規定,就被告敗訴部分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
2 條第2 項,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爰不再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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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工程項目及規格 │單位│數量 │單價 │總價 │
│ │ │ │ │(新臺幣)│(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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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環保透水磚316片 │M2 │28.44 │600 │17,064 │
│ │30*30*6cm 橘色 │ │ │ │ │
├──┼────────┼──┼───┼────┼─────┤
│2 │環保透水磚325片 │M2 │29.25 │600 │17,550 │
│ │30*30*6cm 黃色 │ │ │ │ │
├──┼────────┼──┼───┼────┼─────┤
│3 │環保透水磚228片 │M2 │20.52 │600 │12,312 │
│ │30*30*6cm 綠色 │ │ │ │ │
├──┼────────┼──┼───┼────┼─────┤
│4 │環保透水磚70片 │M2 │2.80 │600 │1,680 │
│ │20*20*6cm 黃色 │ │ │ │ │
├──┼────────┼──┼───┼────┼─────┤
│5 │環保透水磚295片 │M2 │17.70 │600 │10,620 │
│ │30*20*6cm 綠色 │ │ │ │ │
├──┼────────┼──┼───┼────┼─────┤
│6 │環保透水磚300片 │M2 │18.00 │600 │10,800 │
│ │30*20*6cm 橘色 │ │ │ │ │
├──┼────────┼──┼───┼────┼─────┤
│7 │環保透水磚275片 │M2 │11.00 │600 │6,600 │
│ │20*20*6cm 綠色 │ │ │ │ │
├──┼────────┼──┼───┼────┼─────┤
│8 │換模具工資 │式 │1 │40,000 │40,000 │
├──┼────────┼──┼───┼────┼─────┤
│9 │運費 │式 │1 │5,000 │5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