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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簡字第 23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324號 原   告 南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博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被告金富譽國際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原名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99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 外,尚應補繳2,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 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併請提出兩造間所簽訂之鐵板 租賃契約。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