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499號
原 告 集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勝騰
訴訟代理人 陳振謙
被 告 林有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9 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車牌號碼「TDA-
669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TDH-6697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