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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簡字第 24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499號 原   告 集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騰 訴訟代理人 陳振謙 被   告 林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9 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車牌號碼「TDA- 669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TDH-6697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