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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簡字第 4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478號 原   告 徐遠明 原告與被告祥銘電器有限公司間因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並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