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478號
原 告 徐遠明
原告與
被告祥銘電器有限公司間因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並
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