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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簡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50號 原   告 李鳳登即龍門玻璃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被告源原設計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叁仟貳佰零      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      仟叁佰捌拾元。   (2)對被告之聲明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1      份直接寄給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