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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簡字第 5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576號 原   告 柏克萊資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杰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黃芸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玖萬叁仟伍佰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元      。   (2)就被告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直接寄給被      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