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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簡字第 6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651號 上 訴 人  國企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華幸國 被 上訴人  李連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9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