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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簡字第 6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6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喜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銓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037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