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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簡字第 7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755號 原   告 劉坤寶即智光精密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蘇子良律師 被   告 鈦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献龍 訴訟代理人 黃富政 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 二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以書狀補正智光精密企業社之設 立登記資料,並說明劉坤寶與智光精密企業社及本件買賣契 約之關係,繕本逕送被告。 三、茲因有上述事項仍待釐清,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