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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簡字第 7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7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鈦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献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鈦靖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