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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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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簡字第 7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766號 原   告 傑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村 訴訟代理人 劉惠珍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全月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8,045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