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766號
原 告 傑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文村
訴訟代理人 劉惠珍
被 告 全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錫申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前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
貨款,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08,045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支付命令前已繳
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10元,經本院於109年5月4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5月5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乃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