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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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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簡字第 7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766號 原   告 傑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村 訴訟代理人 劉惠珍 被   告 全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錫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 貨款,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08,045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支付命令前已繳 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10元,經本院於109年5月4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5月5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