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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簡字第 8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800號 原   告 築地美國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希瑗 訴訟代理人 彭燕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豐開發管理   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叁佰伍      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壹仟壹佰陸拾元。   (2)就被告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直接寄給被      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