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8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兆豐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白晴方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築地美國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
明上訴狀載明
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 日內
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
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5,3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2,490 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