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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簡字第 8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8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兆豐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晴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築地美國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 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 日內 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 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5,3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2,49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