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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簡字第 8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826號 被   告 鴻宸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珮彣 上列被告與原告軒吉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上法定代 理人之姓名、居所及簽章,逾期不補正,即視為異議不合法。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 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 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 當事人之關係。. . . 」,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被告於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僅記載異議人為「鴻宸行有限公 司」,而未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亦未有法定代 理人之簽章,於法未合。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