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8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被 告 漢明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烈明
訴訟代理人 陳偉民
被 告 游宗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9,19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