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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簡字第 9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916號 上 訴 人 銘洋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祥瑞 被 上訴人 呂育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 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8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