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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簡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孚克力堆高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3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