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寶祥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慧玲
相 對 人 中華網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全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於民國109年9月28日收到
鈞院109年
度司票字第6905號裁定,業已提起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二、
經查,
本件相對人前以聲請人與王慧玲共同於民國109年8月
14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之本票1紙
,聲請
本票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4日以109 年度
司票字第6905號裁定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在案。本件聲請人雖
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惟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已經聲請強制執
行之證明,復經本院職權向本院民事執行處查詢結果,並無
受理相對人聲請對聲請人之強制執行程序,有本院查詢表附
卷
可參,則相對人
迄未聲請強制執行,而無強制執行程序之
開始,自無依
前揭規定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從而,聲請人
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