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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司小調字第 17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司小調字第1767號 聲 請 人 連政鈞 相 對 人 東楊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楚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另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主營業所係在桃園市○○區○○○路○○○巷○○ 弄○○號6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