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司小調字第1767號
聲 請 人 連政鈞
相 對 人 東楊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楚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另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主營業所係在桃園市○○區○○○路○○○巷○○
弄○○號6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
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