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司簡調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元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清智
相 對 人 陳建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解除契約暨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聲請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405條第3項
準
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兩造間之設備買賣合約書第7條規定:「本合約書一式
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如因本合約書涉訟,雙
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
上開設
備買賣合約書影本在卷
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為
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