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1081號
原 告 洋盟海運
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永存
訴訟代理人 刁志遠
被 告 陽輝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穎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5,651元,應徵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