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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小字第 13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1381號 原   告 高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駿榮 訴訟代理人 林柏陽 原告與被告林鈺翰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