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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小字第 23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324號 原   告 張書懷 被   告 邱奕豪 被   告 立達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