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324號
原 告 張書懷
被 告 邱奕豪
被 告 立達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慶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6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3日送達原告
,此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
合法,自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