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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小字第 23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324號 原   告 張書懷 被   告 邱奕豪 被   告 立達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6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3日送達原告 ,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