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小字第2523號
被 告 郭訓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信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0,5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