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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小字第 26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690號 原   告 擎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修 訴訟代理人 曾冠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被告宏庚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7,2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