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小字第2752號
原 告 林子晉
被 告 林口云股份有限公司
曹念楚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田書旗現因另案在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有重新送達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