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2752號
原 告 林子晉
被 告 林口云股份有限公司
田書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由要領
一、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
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
準用前3 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
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清算人有數人時,得
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
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公司法第8 條第2 項、第85條第1 項、第322 條第1 項、第334條亦有明文。查,被告林口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林口云公司)經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9 年12月9 日以新北府經司字第1098102190號函為廢止登記,其董事為田書旗、曹念楚(吳宸維部分,則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9 年1 月21日以108 年度重訴字第591 號民事判決確認吳宸維與林口云公司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並於109 年2 月24日確定,吳宸維已喪失法定
代理權,此有該民事判決書
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
可稽),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設立登記表及前開民事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
可佐,自應以田書旗、曹念楚為清算人,並為被告林口云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9 年10月18日21時11分許,因一時不察以網路銀行轉錯帳,匯款新臺幣(下同)14,820元至被告所開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內,
爰依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為
本件請求等語,業經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影本為證,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函附客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佐稽,且為被告不爭執,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
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