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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小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93號 原   告 環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潤纓 訴訟代理人 陳獻忠 被   告 俊協風企業有限公司 清算人即 法定代理人 吳素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9,79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