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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小字第 3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313號 原   告 雕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芬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功能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9,95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