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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小字第 323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3234號
原      告  圓銳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明憲 
被      告  芙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雨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