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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小字第 33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338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廣宇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