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小字第 34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3418號 原   告 鐵木真健身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之漢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律師       林采緹律師       郭守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仕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