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小字第3807號
原 告 巨拓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何昆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8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