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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小字第 5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588號 原   告 全能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珍 訴訟代理人 梁棋凱 原告與被告許凱弼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17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