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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小字第 6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646號 原   告 何牧珉 原告與被告一路發集運網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明確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 (僅記載被告應賠償新臺幣1,000元以上及返還新臺幣56元),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此金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