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77號
原 告 德源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錫銘
訴訟代理人 王錫佑
被 告 吳順男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1月11日以裁
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12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乃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