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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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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小字第 8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835號 原   告 藝術村書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和 訴訟代理人 曹翠娟 被   告 李孝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110 年5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