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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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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小字第 9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926號 原   告 麗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杰修 訴訟代理人 楊明德 訴訟代理人 謝孟堅 被   告 峰景鳳翔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永進 訴訟代理人 李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於民國110年5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