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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小調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調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酷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賓 訴訟代理人 王俞姗 相 對 人 王福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雲林縣○○鎮○○里○○0 ○00號,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相對 人住所地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