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小調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酷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文賓
訴訟代理人 王俞姗
相 對 人 王福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聲請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
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相對人
住所地係雲林縣○○鎮○○里○○0 ○00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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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佐,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相對
人住所地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